记者近日获悉,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于2018年10月发布《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18条,目的在于鼓励深圳市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承担国家和广东省科技项目。该办法自2018年10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管理办法》显示,配套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扶持方式。资金申请单位需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的,获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科技项目、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设立的科技项目。
办理配套资助的流程分五步:首先,受理申请;其次,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第三,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审计项目资金到账等情况;第四,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确定拟配套资助金额,并按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核查申请单位是否存在失信、重复资助、重大违法违规等情况,按程序进行公示,确定配套资助项目;最后,年度预算下达后,下达立项文件,拨付配套资金,并将配套资助项目和资金下达情况抄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获得配套资助的申请单位无需与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任务合同,但需依国家或者广东省的任务合同书要求,进行项目研究,使用配套资金,并保证配套资金使用绩效。申请单位还需接受相关部门对配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按要求提供配套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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